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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4日
公 告
本文字数:283
启航塑业(江苏)有限公司:
我中心已向你单位送达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你单位职工安连琴(居民身份证号620523197012140027)工伤待遇52551.01元,逾期不偿还的,我中心将依法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单位承担。但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偿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偿还义务,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款项52551.01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中心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泰州市姜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4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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