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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21日

政策宣传

本文字数:903

民政政策指南(一):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

 

低收入人口共有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四类。

 

一、城乡低保的认定条件

(一)按户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二)按人保

申请人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1.成年无业且本人财产收入符合相关规定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低收入家庭中患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重特大疾病人员(白血病、终末期肾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或伴有脏器损害)、血友病、肝硬化失代偿期、重症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限晚期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足〈有坏疽、深部溃疡、脓肿、骨髓炎〉患者)、艾滋病机会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尘肺、地中海贫血、克罗恩病、渐冻人病患者);

3.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低收入家庭是指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二、特困供养的认定条件

具有本区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条件

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户籍所在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三)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

 

四、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

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三)家庭收入扣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和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人均年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者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