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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30日
我区职工医保补充保险7月份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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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泰州市政府下发了《泰州市职工医保补充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19号),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起先行在市区(含姜堰区)试点实施职工医保补充保险,市区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均应当参加补充保险。
职工医保补充保险以个人缴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划拨的方式共同筹集资金。筹资标准暂定为每年120元/人,其中,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缴纳60元/人(从个人账户中扣缴,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于每年7月底前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大病统筹基金划拨60元/人。
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补充保险费用后,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政策范围之外的医疗必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的费用,由补充保险基金支付40%,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补充保险支付给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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