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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16日

我区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本文字数:309

本报讯(通讯员 高晓蕾)经市政府同意、省人社厅与财政厅批准,泰州市2019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出台,区人社部门已按照方案调整,补发工作也已完成。

我区参照执行1—4级工伤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长230元、206元、202元、199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长86元。1—4级伤残津贴补差人员在现有发放标准基础上按增加6.31%调整。5—6级工伤伤残津贴在现有发放标准基础上按增加6.08%调整。生活护理费按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程度分别调整到2952元/月、2362元/月、1772元/月。

2018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上述待遇的人员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审批领取待遇人员从2019年7月1日起调整,2019年7月1日后审批的领取待遇人员不参加本次调整。此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筹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