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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6日
通过复查变更原案办理机关认定的部分事实,指出原案办理中的瑕疵
区检察院:“反向审视”推进公平正义感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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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陈燕华 特约记者 王慰 通讯员 张霞)日前,区检察院在与市检察院一体化办理一起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通过复查变更了原案办理机关认定的部分事实,指出了原案办理中的瑕疵,及时向原办案机关发出了《反向审视提醒函》,得到对方肯定和采纳。
2016年12月,原案被不起诉人刘某酒后与他人发生口角并纠缠,致被害人王某、黄某分别受轻伤和轻微伤。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办理该案的同市异地基层检察院对刘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王某、黄某对该决定表示不服,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该申诉案件办理期间,承办检察官通过复查发现,本案证人证言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重大矛盾,刘某是否具有寻衅滋事等方面故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办案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正确,唯在部分事实认定上存在瑕疵,同时听取被害人意见程序不够规范,不起诉决定释法说理不够充分,在充分听取申诉人意见、详细复核证人证言后,最终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监督下,市检察院联合区检察院作了公开答复。复查承办人对案件复查经过、认定的事实及审查意见作了详细说明。申诉人对检察机关详细的释法说理表示肯定,对检察官认真细致的办案态度和主动为其申请律师、帮助申诉代理等司法关怀举措表示满意和赞许。
按说事情已经划上了句号。但是检察官并没有就此“点到为止”,而是结合复查中发现的瑕疵,向原案办理机构发出了书面《反向审视提醒函》,提出了3条具体明确的意见和建议,即要加强证据审查和文书制作能力,进一步加强对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加强法律文书对案件事实的规范表述和不起诉理由的阐述;要完善听取被害人意见程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当面听取被害人意见并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要强化释法说理工作,将释法说理贯穿于案件办理的整个过程,努力增进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理解和认同。
据该院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陈莉介绍,“反向审视”是指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深度剖析刑事申诉等案件,审视诉讼活动整个过程,分析查找案件侦查、批捕、起诉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根本目的在于从源头提高司法办案质量,将案件“反向审视”转化为促进司法办案质量提高和加强司法管理制度建设的过程,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可感、可知、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