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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13日
“执行不能”≠“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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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可以顺利按程序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钱,而当法院已经穷尽手段反复查找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时,当事人就认为这是法院工作不力,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混淆了两个很关键的概念——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执行不能”案件。对于第一类案件,法院主要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这一类属于执行难案件。但后一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保障,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执行难”是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
“执行不能”则是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案件仍然执行无果。
在司法实践中,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部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最终程序终结的案件。另一大类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财产已全部被抵押,在抵押财产无剩余价值的情况,这对于普通债权人也相当于无可供执行财产。
对于“执行不能”终本案件,法院可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法院每半年都会集中在线上发起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有财产的,立即恢复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但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则只能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
案件“执行不能”,既有市场交易本身的风险,也有被执行人想方设法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原因,同时也有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因素。因此,我们在此呼吁被执行人讲求诚信,积极履行债务,也希望申请执行人能够理解客观现实。法院对此类案件也将定时进行查询,一旦发现有财产线索,将立即恢复执行,努力实现胜诉债权。
最后,希望大家能理性认知“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理性看待执行工作。但即使“蜀道难难于上青天,执行难难于攀蜀道”,区法院全体干警定会以战必胜、攻必取的决胜信心,与全社会人民群众一道努力奋斗,栉风沐雨,风雨兼程,坚决攻克一切影响实现既定目标的难关,确保如期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