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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13日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本文字数:2941

【案例一】家教班老师性侵未成年人,依法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被告人于2017年7月份,利用家教教学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在教室内,当众对家教班未成年学生实施猥亵行为。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官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趁中午学生在家教班内午休,对被害人进行猥亵,不仅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对被害人今后的健康成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性侵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作为社会各界,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学校家庭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二】夫妻离婚,抛弃子女法不容

【基本案情】90后的原告蔡某与被告夏某离婚,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提出婚生子夏某某由对方抚养,理由均是自己要工作养活自己,没有能力、没有精力去抚养小孩。女方父亲甚至提出双方将小孩送交他人抚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原、被告均应承担抚养责任。经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夏某某由被告夏某直接抚养,原告蔡某给予一定的抚养费。

【法官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本案原、被告均系90后,婚姻草率,家庭观念淡漠,责任感不强,但这些均不是推脱为人父母之责的理由,婚姻法中亦规定,要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等。婚姻自由是一个相对概念,婚姻案件的处理如涉及子女问题应当一并处理,否则破一桩婚将产生一个遗弃儿,此举有违伦常,势必带来社会的不稳定。在此,也告诫各位已婚男女,婚姻不易,责任重大,且行且珍惜。

 

【案例三】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基本案情】吴某与被告尹某同居期间生一子原告吴某某,后因感情不合,尹某于吴某某出生后几个月即离家,此后,尹某久未接触吴某某,至开庭当日方知已七岁的吴某某系聋哑儿童,但其以已与他人结婚并生育子女为由,拒绝将吴某某接至身边抚养且不愿意承担吴某某后期可能产生的高额治疗费用。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尹某对非婚生子吴某某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经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吴某某由吴某直接抚养,尹某给予吴某某一定的抚养费以及承担一半的医疗费用。

【法官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本案被告尹某系吴某某的亲生母亲,其虽因家庭矛盾未能给吴某某提供一个温馨的家庭环境,但其应努力承担一个做母亲的责任,尹某另外结婚生子并不能作为其免于承担对吴某某抚养义务的理由,且吴某某系半聋哑儿,可以通过适当的治疗、理疗恢复语言功能,为其今后能够自力更生创造条件,因此作为母亲的尹某承担的义务更多的要体现在保障吴某某有病可医,保护吴某某身心健康上。婚姻系以感情为基础来维系,但对于子女的责任不是以婚姻的终止而终止,作为父母,到老享有子女赡养带来的红利,必然在子女年幼时应尽为人父母之责,这是法律所规定,任何人任何时候任何理由都不可以豁免。

 

【案例四】中国式接送引发未成年人伤害,社会应予关注

【基本案情】一名老太太在送孙女上学途中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与疾驰的轿车发生碰撞,乘坐人老太的孙女宋某某受伤,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负主要责任,老太负次责任,宋某某无责任。宋某某因此次事故致脑外伤所致器质性神经症样综合征,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

【裁判结果】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事故责任人赔偿宋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计10万余元。

【法官评析】老人是接送孩子的主力军。“老弱”群体护送“幼少”群体的中国式接送每天在上演。其中蕴藏着较大的安全隐患,老年人反应相对较慢,忽视交通法规,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我国现阶段教育资源分配、道路状况、社会治安、校车安全等公共政策的不足和家长思维定势是大多数家庭选择接送孩子上下学的根源。因此解决此社会问题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学校、家庭等各方面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法制宣传,加强监护人的监管义务,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案例五】外公、外婆与爷爷、奶奶对“孙子女”有同等的抚养权利

【基本案情】原告曹某与被告缪某某婚后生育一子曹某某,因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争着抚养教育曹某某,双方家庭产生矛盾,原告父母甚至将孩子时刻带在身边,不让被告及其父母接近。被告父母多次到妇联、政府部门上访,要求原告家人准许其看望孩子。为此影响到原、被告夫妻感情,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感情危机的根源在于双方父母对孙子女占有式的爱护。解决好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争着抚养教育曹某某的问题,双方定能和好如初。经调解,原、被告和好,原、被告自行看护照料教育婚生子。考虑到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思孙心切”,由原、被告定期带孩子看望老人。

【法官评析】本案男方父母思想陈旧,认为生男孩传宗接代,孙子是曹家的后代,理应由曹家抚养教育,爷爷、奶奶照看孙子天经地义,女方父母无权干涉。女方父母因为被告是家中独女,视外孙如嫡孙,疼爱有加。这种疼爱在男方看来无异是与其争夺后代,为此,不惜离婚,争夺抚养权。男方父母“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对家庭和睦,夫妻感情的和谐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引起本案的诉讼。过时风俗习惯和传统观念,必须用法律的观点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外公、外婆与爷爷、奶奶对“孙子女”有同等的抚养权利。

 

【案例六】子女抚养费给付义务可以强制履行

【基本案情】原告杨某系被告杨某某之女。被告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当年抚养费10000元。被告未按期给付。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先予执行,冻结了被告银行账户。被告自动履行了抚养费的给付义务,原告撤诉。

【法官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案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依约给付原告抚养费,原告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收入来源,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其生活。被告完全具有履行给付抚养费的能力。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依法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户。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义务,可以由国家强制力强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