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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03日
政 策 公 告
本文字数:1335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至7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日前发布《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票,认证期限改为了36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扩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其中,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四、财税下文明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予以明确。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通知还提出,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此外,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