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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04日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

2016年第1号

本文字数:26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现将泰州市姜堰区国税机关截止2016年11月底确认的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被公告的纳税人应当及时缴清所欠税款;国税机关对被公告的纳税人所欠税款应当采取清欠措施;被公告的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国税机关追缴欠税的,国税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30日

 

本年新欠①

 

本年新欠②

 

往年陈欠①

 

往年陈欠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