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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04日
12366热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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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
答: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有两个清包工项目,是否可以一个选择简易计税,一个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答:可以。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
答:不可以。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
四、企业发生的汇兑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因此,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发生的汇兑损失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处理。
五、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扣除增值税税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三条的规定,(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因此,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六、单位出租的房产有5个月的免租期,请问这期间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因此,单位出租的房产5个月的免租期间应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七、单位车改后员工自行开车上班,支付的停车费由单位报销,此笔报销的停车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员工自行开车发生的停车费由单位报销的部分,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八、个人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应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因此,个人取得两处工资薪金所得,由两处支付方分别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个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手续。
九、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因此,一般企业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雇员为本企业提供劳务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应合并到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一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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